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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1章 【退市新规补充项】(2 / 2)

显然,这一补充项是对之前退市新规做的一个兜底,之前定的规矩是对退市公司由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进行市场公允价值评估,上市公司按照这个公允价格向公共投资人进行回购股票。

但是这条规定其实是有一个漏洞的,那就是如果上市公司老总通过“腾笼换鸟”等操作将公司掏空了,那第三方机构去评估的时候,评估的结果是这家公司资不抵债,股价应该往下再暴跌99才合理。

田嘉奕补充说道:“根据新交所那边的说法,如果上市公司造假或违规导致强制退市,就必须按照自己发行时给出的估值报价来回购公共投资人手中的股票,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出公允价值后,公允价值低于发行价按发行价回购,公允价值高于发行价按公允价回购。企业因自身经营不善而导致退市的,则按照评估出的公允价格回购。”

这条补充项规定显然就是针对造假行为的,企业自身经营不善是一个长期过程,会合理的反应在股价上,就是下跌趋势,投资者在其中亏损了是不能怪别人,只要企业及时披露信息,不伪造业绩,投资者只能自负盈亏,如果公司退市了那就走第三方机构评估,现在公司实际值多少钱就按多少钱回购,没有钱回购就法拍清算。

比如说一家公司发行上市时,发行人报的估值是30个亿发行上市,现在确实是因为经营不善,并未违规造假,被退市了,评估的价值是5个亿,那就按照5亿的价格来回购。

但如果被查出这家公司出现了造假违规行为并且被交易所强制退市,现在哪怕评估出的公允价值是5个亿,也得按照发行人之前报价30亿估值发行上市来回购。因为性质已经变了,变成因为造假违规把公司玩死,坑害了所有的投资人的合法利益,发行人就得为此担责,之前报多高的发行价现在被强退了就得按那个价回购。

企业经营不善导致股价大跌是属于投资人自身眼光不行,损失自然是投资人担着,也怨不得别人。但如果是因为企业造假违规导致股价暴跌属于欺诈坑害投资人的,投资人的损失就得发行人来担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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