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 “彩!” 稷下学宫的辩论广场之上,叫好喝彩之声不断。 在所有罪行当中,最严重的莫过于谋逆之罪,这可是要诛九族的。 难道,这样的罪行,儿子都不能向官府告发? 左丘明想了一下,便道:“谋反、大逆及谋叛以上,皆为不臣,故子孙告亦无罪。” “但,凡子孙告祖父母、父母者,属于不孝,应杖一百,徒三年,诬告者绞。” “至于盗窃、抢劫之类罪行,子孙不应告祖父母、父母!” 那士子质问道:“若祖父母、父母犯下杀人之罪,子孙也不该告发吗?” “应予以规劝,这是子孙的本分。若规劝过后,祖父母、父母仍不改过,仍不去自首,子孙就应该告发。” “好!” “善!” 一众士子纷纷赞同。 那士子也朝着左丘明行了一礼,道:“先生所言,在下附和。” 在“干名犯义”的事情上,到这里就能确立了。 子孙告发祖父母、父母的确属于“不孝”,但是隐瞒不报的话,一样是属于犯罪行为。 由于吴国存在连坐制度,所以对待这种事情尤为严苛。 邓析又站在了辩论台之上,朗声道:“二三子,我大吴有着完善的养老制度。养老敬老,对于孤寡老人有养济院,若家中有老人者,主动赡养的子孙,还有一定补贴。” “然,徒流罪犯家有祖父母、父母年老或疾病而无其他男丁侍养者,是否停止或免除刑罚的执行,返家侍养其亲?” “请二三子各抒己见!” 这就是“存留养亲”的问题了。 在这个事情上,士子们不由得交头接耳,窃窃私语起来。 人都是感情动物。 对待老人,何以“子欲养而亲不待”? 就算是罪犯,也应该网开一面,准许罪犯主动承担起赡养老人的义务。 左丘明站了起身,朝着四方台上的庆忌躬身行礼道:“我认为,子孙必须尽养老送终的义务!” “曲法伸情,对于身犯死罪,父母、祖父母陷入绝嗣与无人赡养者,应该让他们暂留在家养老送终后再执行死刑或流刑。” “具体可以规定:诸犯死,若祖父母、父母六十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例。” “不可!” 这时,一名年轻士子站了起来,反驳道:“法不容情!” “死缓、流缓,皆不应该。我吴国犯罪,从来就没有祸不及父母妻儿的说法!” “似尚无悖于礼教!” “犯法便是犯法,绝不能姑息。常言道,子不教,父之过,子孙犯法,祖父母、父母应该承担过失,何有存留养亲之说?” 左丘明缓声道:“足下所言,大缪也!” “存留养亲,合乎孝道,合乎人情,更是我大吴推行的一种仁政!” “罪犯要被处死或流放,迟早必有之事,又何必在乎这几年光阴?” “哼!” 那士子冷笑不已,道:“足下简直是胡说八道!” “若是死刑犯,准许其存留养亲,岂不是让他多活了几年?” “要是按照足下的说法,家有祖父母、父母年老或疾病而无其他男丁侍养者,我若为罪犯,致残于祖父母、父母,多奉养几年、十几年,岂不是能逃避刑罚?” “若只是流放之刑还好说,这死刑犯,断然不能准许其存留养亲!” “好!” ”彩!” 士子们纷纷拍手叫好。 吴国重视法治建设,所以普法教育深入民间。 犯了死罪,就应该处死,而不是判处死缓。 万一死缓,缓着缓着最后还被减刑,岂不是很荒谬吗? 因此,在关于“存留养亲”的问题上,吴国最终确立的是,被依法判处徒流重刑应当外遣服役的罪犯。 如系独子,或虽非独子但家无十六岁以上成年男子,而家中却有年老、残废或者身患重病的祖父母、父母等长辈亲属需要侍奉养老者。 该犯可不照原判刑罚执行,改处枷号杖责,处罚后返家侍养其亲。 如果犯了死罪,即使是独子单丁,亲老残疾无人奉侍,也不准留养。 此外,罪犯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