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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唐朝经济制度(1 / 2)

唐朝建立的时候,就确立了基本的税制,“初定租、庸、调法”。按人丁授予土地,按土地收取租庸调,可以说,税收的依据是人口和土地。就人丁而言,初生婴儿称为“黄”,4岁为“小”,16岁为“中”,21岁为“丁”,60岁为“老”。授田对象为“丁及男年十八以上者”,每人得田1顷计100亩,其中80亩为口分,20亩为永业。计“亩”单位为“步”,阔1步长240步为一亩。老、病、残、寡和当户等特殊人群,各有增减。工商职业者,在土地多的乡所授田减半,在地少的乡不授田。土地肥瘦和厚薄不均时候,一年调剂一次。在人口与土地配置有差的地方,相邻的乡、县和州之间予以调剂。庶人可卖世业田,卖出后官府不再授予。人死后土地回收,再授予无田的人。

自土地而出租税:每个人每年上交粟二斛、稻三斛,这称为“租”;每人每年上交绢二匹,绫、絁二丈,布则加五分之一,绵三两,麻三斤,非蚕乡则上交银十四两,这称为“调”;每人每年服徭役20日,闰年加2日,不出徭役者每日折算绢三尺上交,这称为“庸”。出庸25日的,免调,出庸30日的,免租和调,不过,出庸最多不超过50日。

租税免除条款方面,第一,水、旱、霜、蝗等自然灾害导致减产40的,免租;桑麻无收的,免调;减产60的,免租调;减70的,课税徭役全免。第二,皇亲国戚官员之类享受免税待遇,“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缌麻以上亲,内命妇一品以上亲,郡王及五品以上祖父兄弟,职事、勋官三品以上”“皆免课役”。第三,特殊人群,比如“国子、太学、四门学生、俊士,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同籍者”,也享受免税的待遇。第四,老、疾、残、寡、部曲、客女、奴婢及九品以上官职者,同样也不课税。

唐代衰败与两税法的确立

唐朝由盛转衰,一般以“安史之乱”为标志。以财政税收视角来看,我们可以这样来分析:唐代税制的基点是人口和土地。如果人口与土地发生了变化,那么唐代的赋税就失去了征收的基础。开元以后,天下的户籍一直没有更新,“丁口转死,田亩卖易,贫富升降”,官方并无确切的数据。土地兼并之后,多丁的富户又以“宦、学、释、老”可以免除赋税。穷困者要么举迁以避税,要么依附于豪门以“部曲、客女、奴婢”身份逃税。结果是“课免于上,而赋增于下”,百姓苦不堪言;外加国家奢侈无度,兵役多有,官吏纵然苛刻征税,也免不了“财用益屈,而租庸调法弊坏”的结局。

宰相杨炎,他提出了“两税法”方案。具体措施有:第一,确立“量出制入”的征税原则,也就是说,按照财政开销的多少确立赋税的总量,然后再分派税收定额。按照今天的标准,此举措意义非凡,它改变了中国几千年来财政“量入为出”的传统,不再遵循“有多少钱办多少事”的财政开支惯例,而具备了现代财政预算的雏形。第二,“户无主客,以居者为簿”,也就是说,不分户头里的主人和附庸,按照所居者统一征税,以打击依附于豪门偷逃赋税的避税行为,扩大税收基数。第三,“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也就是改变人头税的做法,将税收的征收对象由“人口”转为“资产”。以现代税收观之,此举措同样有划时代的意义,因为按照税收发展史,现代税收制度的形成,其中的一个标志就是“从人头税到财产税”的发展。第四,“商贾税三十之一,与居者均役”,商人虽然没有土地,但是同样要缴纳赋税徭役。第五,税收每年分夏秋两次上缴,“夏输无过六月,秋输无过十一月”。

唐代财税史实点滴

盛唐时,中央仓部设郎中和员外郎各一人,掌天下库储和租税之事,并设立“义仓”和“常平仓”,贮备粮食以备灾年及平抑谷价。租税自乡、县和州逐步上缴,而且,“凡税敛之数,书于县门、村坊,与众知之”。是否完成租税及征收租税的数量,都是考察地方官员政绩的一项指标。

“安史之乱”后,地方割据势力成型,肃宗时“瓜分河北地,付授叛将”。鉴于战乱和地方割据的现实,唐宪宗把天下的赋税一分为三,“一曰上供,二曰送使,三曰留州”,于是中央和地方开始共享赋税,但地方官吏动辄“以赋税自私,不朝献于廷”。

在皇帝开支与国库贮藏关系方面,按照旧制,天下的财赋都入左藏库,太府计数,尚书出纳,收支明白无欺。德宗时,第五琦出任度支和盐铁使,京师豪将们求取无节,第五琦禁止不住,无奈,把公共财政变成了皇帝私藏,“租赋进大盈内库,天子以给取为便”,“自是天下公赋为人君私藏”。皇帝内臣宦官们则虚开名目,随意支取。杨炎出任宰相后,向皇帝谏说:“财赋者,邦国大本,而生人之喉命,天下治乱重轻系焉。”而现在,宦官们掌握着国家的财政大权,即使是大臣们也都不知丰俭盈虚,更无从判断天下利害。杨炎建议将财产重新回归左藏库,宫中经费所需,量数奉入。德宗采纳了杨炎的建议,保持了国库的独立性。

农业方面:一、大面积兴修水利,黄河、长江流域等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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