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在中世纪,庄园并非理想的经济方式,其经济形态十分封闭,人们生活水平程度只供维持生存,且是进步缓慢的生产单位。这些都和当时的无序状态有关:日尔曼人推翻罗马帝国后,却没有健全的制度来取代;而且蛮族各部落之间战乱不断,没有一个完整、成熟的统治体制,所以当时国王为维持自我势力,而采取了给予的奖赏之法:
第一,抢到的财产严格按平分制给予个人。
第二,实行的赏赐土地之法,人为的形成了某个人的大地产,而且赏赐并非在一级上就完成,可级级相赐,在罗马人为地产上又形成了日尔曼人的地产;这些无偿的赏赐,加上罗马乡村地产,形成了西欧土地基本纳入的大地产。罗马时期地产为私有,而此时的地产人为进行划分,又包含着不同成分:其一是地产主的私有地,其二为让人们耕种的土地。
这种制度变化构成了庄园的基础,其与大地产的区别在于土地耕种权不被剥夺。
庄园特点
最能够体现庄园主权威的为“庄园法庭”,是庄园的统治机构,特点为:
第一,非常设机构,根据地方问题多少和庄园主本身意愿来决定开庭间隔。
第二,规定开庭时,当地农民都要参加,也非所有人有发言权,由代表组成陪审团。
第三,庄园法庭诉讼程序死板,均看是否能够打动庄园主而非就事论事:法庭的判决,其结果不一定能够被执行。
庄园法庭只涉及庄园的内部事务,是为处理“家务事”,但是确实对当时庄园的管理起了重大作用,包括庄园内各种事务都可以进行诉讼,由小事到大事务都有。通过这种制度,可以解决其内部问题和起调整作用。
土地成分
就庄园土地成分而言,大致上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领主的私有地。
第二,农民的份地。
第三,供放牧的草地。
第四,提供庄园木材的林地。
建筑设施
就庄园的建筑而言,则大致分为三种:
第一,是位于高处,豪华的庄园主住所,但并非一般人认为的城堡。
第二,简陋的农民茅舍。
第三,公共设施,包括教堂,水磨房(庄园主所有)和手工业者的库房。
庄园作为集体耕作,从根本上而言,无人可以单独拥有庄园内有一切日常生活的设施,包括耕地和耕地所需的动物和工具。
庄园内的公共设施很多,包括庄园主的私地在内,作为隶农的劳役,且具有优先权。
庄园是自给自足的经济单位,表现在庄园可以容纳人的数量为一定,可通过庄园规模的大小来判定人口数量。当然这还因为中世纪出生率低、存活率低,数量始终保持恒定。而且能够保持自然平衡。居民的主要生活用品都在庄园内生产。农奴除了要为封建领主工作,还要承担各种劳役,向领主捐献农副产品,交纳各种杂税。
庄园也需要进行管理,但是庄园主并不理庄园事务,常常委派手下人进行管理。庄园主住宅由委派人居住,其目的是为知道隶农能够获得实际的收成因而与当地人关系紧张,具体工作则由村庄里的人完成。
庄园的规模大小不等,有的庄园就是一个自然村落,有的包括好几个村落。
庄园物种
当时庄园内种植的物种和土地本身的划分有和大关系。
第一,食物包括:小麦,是人吃的主要食物,但是生长期缓慢,产量偏低且对土地的要求很高;大麦,生长期短,而且产量高,但是很难让人食用,除非是在饥荒期间,平日主要用于喂马。
第二,经济作物有葡萄和橄榄,前者可以说是罗马时期的遗留传统,通常用于酿制葡萄酒;后者则是用于制造油类。
第三,畜牧业的作物。在当时,牛和马是必需品,牛的数量必须保证,而马作为服军役的必备品也是不可缺少的。而肉类则有家禽提供,主要是猪、羊、鸡等,在天气适宜的时候,也必须保证一定数量;但因为当时饲养条件落后,所以这些家禽都无法过冬,所以当时在秋日大量屠宰之时就成为了一个节日,因为这么做可以避免其死亡而且能够保存很长时间,主要保存手法是腌制肉类。
当时,农民生活贫苦且负担很中,其阶层几乎包括了各类劳动力。这一阶层工作时间很长,过着“男耕女织”的生活。农民们不光种地,还有法定义务必须从事劳役:建桥,修路,即使交钱也不能免除。农民的居住条件也很差,家中没有床,更无任何娱乐活动,生活是单调且一成不变的。中世纪前期没有世俗文化教育,农民不认识字也没有书可看;在那个时期只有教士手内有羊皮书手抄卷。
中世纪农民的负担之重,也是极为罕见:实物地租,劳役地租,使用公共设施费用,结婚时必须付的婚姻税(尤其是庄园之外的人,更要交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