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贺在看守所关押八个月后,法院的判决书才下来了,定性为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小贺不服,提出要上诉,小贺的母亲收到判决书后,到县城找到饭店老板,在老板的帮助下,请了一位律师给小贺开始走上诉的程序。
又经历了半年的漫长等待,案子发回重审了,理由是定性不准,量刑过重。
第二次又开庭了,旁听席上坐满了人,老板和饭店所有的员工,还有黄毛带着一众伙伴,以及很多街坊邻居,都坐车赶到市里的法院去看开庭,更多的是想去亲眼看一眼很久没有看到了的“大师傅”小贺本人。
清明节刚过,天下着阴沉沉的小雨,天空给人很抑郁的感觉,上午9点众人等在审判庭外面,直到一辆囚车开过来,法警把小贺从车上扶下来。小贺戴着脚镣手铐,一下车就看到久别的伙伴们,默默的向大家点了点头,小贺的母亲已经控制不住大声的哭起来了,还有招财猫蔡秀芝,早已哭成了一个泪人。
直到法警把小贺带到被告席上,法官才宣布现在正式开庭。
检察官开始了一翻长篇论说,仍指控小贺犯“故意杀人罪”,行凶多人,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建议法院从严从重判处。
等到律师方辩论时,律师说,小贺虽然持刀伤害了四人,但没有一人死亡,也没有一位重伤的,并且造成小贺持刀伤人的起因,也是由被害人欺人太甚导致。
小贺在伤人过程中,已经坐在被害人身上,问被害人,你以后还欺负我么?这个时候如果是小贺故意杀人,他完全有条件把被害人杀死,但是小贺此时没有继续伤害被害人,而是选择站起来,放被害人走了,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是不是算犯罪中止!另外在整个事情发生后,小贺到书记家里,要书记打电话给公安机关,这算不算自首?
对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我国最高刑也就是死刑,而本案中,事情的前因后果综合来分析,被害人是本案的因,是多次欺负被告人小贺,让人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才去教训他们,并没有想去杀害四位被害者的主观故意,其行为结果也没有杀死任何一人,都只是一点皮外伤,并且四人早已痊愈,所以谈不上造成后果严重,更谈不上手段残忍。充其也只能说是“故意伤害”,但是在伤害的过程中,被告人还选择了“犯罪中止”和案后自首,这是不是在量刑时应该考虑减轻处罚?
……………
检察官坚持说小贺是故意杀人,律师说是故意伤害。为了这个定性问题双方又唇枪舌剑拼了几个来回,直到十二点多,法官才宣布:现在休庭,择日宣判。
旁听席上的众人此时才站起来,大家都大声地说着,小贺这太不值了,都说那四位被害人是活该,也有说这检察官是什么意思,是不是收了那些人的好处了………一时就是七嘴八舌的议论开了,慢慢的退出了审判庭。
天,还是阴沉沉的,雨,还是那毛毛细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