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了个电话便配合马国英调取了刚才的视频资料。
马国英和阿彪,想不到今天有如此巨大的收获,在开车回办公室的过程中打电话给文仔。
“文仔,前面三个案件的相关视频资料都收集出来了吗?好的,准备好就行,我们现在已经拿到栓会这边的视频,你现在跟计算机技术科打声招呼,等我到了以后,我们直接拿这些视频资料上去,把嫌疑人的身形用计算机进行对比,看能不能确定是同一个人,一旦确定后面的事就好办了。”
马国英打完电话示意阿彪,尽快赶回办公室。
“马督察,你们发给我的资料,我已经输入电脑了,现在开始做对比。
首先我们把枪会这个人的资料单独拉出来,因为枪会的资料是最清晰的,其他三个案件的资料都是晚上,所以我们以枪会这个资料为核心对比点,然后再把其他三个案件能找到的嫌疑犯的身影进行对比,严格来说,只要相似度达到80%以上,就可以确定为同一个人,法庭就会接纳为证据。
因为不可能时时刻刻都会对比出一模一样,毕竟在案件中他是戴口罩戴帽子的,只能说可以通过他的步伐宽度,肩膀宽度以及走路的一些特点,比如说轻重脚、摆手幅度这些进行横向比较,能得到80%的相似度,也就可以确定为案件之证据了。”这些说明是计算机技术人员对身形对比程序的一个说明,理由他刚才也说得很清楚,法院受理的最低标准也讲了,现在就等计算机进行横向对比。
“我知道了,你说得很清楚,我想问的是这个对比需要花费多少时间?也就是说我大概多久可以知道这个对比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