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4章战争罪行审查委员会
自辽东成功收复的消息传到关内后,原本还在消极抵抗的整个原大明官场体系尽皆为之一震,配合度明显好转许多,各地几乎传檄而定。
以快打慢不到一月就已经兵临南京城下,有崇祯投降诏书和激光投影的视频为证,敢于称兵者皆是叛逆,待兵不血刃拿下南京后,往后的整个南方的投降速度只与民众军各军南下行进速度有关系,到了崇祯二年末整个大明版图皆已经被纳入民众联盟手中。
这些战争冲突寥寥无几,暂且不表,这段时间最为吸引人眼球,成为大明乃至第三世界全球舆论焦点的是对于此次统一战争中的抵抗势力的审判。
其中尤以辽东建奴的审判最为受第三世界关注。
在崇祯二年十月七日第一军拿下沈阳后,民众联盟下属的人类人权理事会在京师成立了战争罪行审查委员会,即确定了惩办战犯七项原则:
理事会强调建奴战争罪行应从西历公元1616年,努尔哈赤建立后金政权,定都城赫图阿拉为起始点算起,来确定战争犯罪证据调查原则,所有犯罪的战犯应依照民众联盟基本法进行审判,根据委员长刘泽提议设置“反人类”罪为基本量刑准绳。
一个月后,民众联盟对建奴战犯的审判前期准备工作基本结束,有关部门联合起草了《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工作报告》。
据人类人权理事会述其肇始,战后惩治战犯的七条原则:
一、政策与程序由民众联盟及其部分辽东幸存者各界代表共同商定。
二、适用现行人类人权法等法规。
三、审判终了后立即实行。
四、开具罪犯名单及证据。
五、不限期追溯逮捕罪犯。
六、严防战犯逃庇隐匿。
七、汉奸等罪犯应与建奴有别,前者应据照人类人权法从重从严处理。
这是自第二世界建立人类人权理事会以来其最大的动作,首先在辽东调查建奴战争罪行的工作由民众联盟抽调原大明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官员在沈阳进行前期资料收集工作,并诚挚邀请第三世界的法律界人事协助人类人权理事会展开工作,并在第三世界网络上公开招募对此感兴趣的各界人事,组成民间监督团,监督以上主审人员,其有公布进展和建议权。
本着公众公开的原则,在初期的混乱中,各项工作逐渐进入正轨。
首先人类人权理事会的工作流程分为:
1.制订战争罪行范围,向全社会征集战争犯罪证据。
2.讨论联合审判的组织机构。
3.组织法学专家研究惩治战犯的有关法律和审判程序。
4.确定最终判决结果。
关于证据的征集,公开提交了证据应具备的条件和要素,以期在审判中作为有效的呈堂文件。
主要由以下各方面组成:
经审核一部分业已移送调查战事罪行委员会之战罪案件后,应遵循下列各点:
一、调查战事罪行委员会以为任何特殊战罪案件,向该委员会提出犯罪证明状者应叙述:
(1)犯何种罪行
(2)罪犯能否证实
(3)罪犯就其所为地位言,其应负责任之轻重如何
(4)犯罪行为是否出诸罪犯本意,或系服从命令,或由于执行某种计划或法律处置
(5)足以证明犯罪之证据为何
(6)被告有无可能抗辩之迹象
(7)所提战罪案件是否认为相当完善
二、调查战事罪行委员会希望法律界人事本着法律的严谨性,于致送战罪案件时,除标明其属于战事罪行一览表内何种项目外,并注明罪犯违反刑法(普通刑法或军事法)何类条款。
三、调查战事罪行委员会深知在某种场合,为顾全证人个人隐私起见,欲鉴定证明书内所举证人,或举出证人姓名为本不可能,但委员会应最低限度将犯罪证明,对罪犯之告发等作概括叙述,至一切有关证人之消息报道,如该委员会或第一组认为必要时应予口头通知。
四、委员会希望致送委员会之每一战罪案件,除署名原件外,最少能附同抄件四份(用复写拷贝即可)。
五、凡战罪案件应在规定表示内注明(例如犯罪事件第某号)顺序,按照档案号码编列,以便查考,此法之目的在避免错误发生,以免战罪案件尤以案中罪犯不知姓名者彼此混淆。
六、战事罪犯曾任军职或文职之官阶,军队番号所属单位,均应保留原文,以备委员会将其准确列入战事罪犯名单内。
七、其有关俘虏集中营者,如若可能,应叙述:
(1)集中营所收容之俘虏,系属官员,抑属其他阶级
(2)集中营之正式号数及标记
(3)集中营所在地之籍贯及其正确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