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账户,最后又转至沈友金个人银行存折。2005年12月和2006年4月,沈友金安排分别取出账户中50万和100万借给他人使用。
▲沈友金一审二审的判决书▲沈友金一审二审的判决书
终审获刑12年并被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2012年,沈友金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法院同时判决对沈友金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沈友金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沈友金在基层组织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将集体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过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其在受国家委派从事基层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150万元供他人使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并无不当,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纪委收缴沈友金1007余万元后开具的收据代理人供图▲纪委收缴沈友金1007余万元后开具的收据代理人供图
违法所得107余万被纪委收缴1007余万
宣判后,沈友金开始服刑。2013年,宿城区纪委发文件公布开除沈友金党籍。同年,纪委对沈友金的违法所得予以收缴并开具了□□,三张带有纪委印章的扣款□□显示,共扣缴沈友金财产1007余万元。
沈友金及其家人对此很难接受,其妻子郭女士说:“根据法院终审判决,沈友金职务侵占20多万,挪用公款150万,违法所得共计1704万余元,按照法院的判决,这一下多扣缴了800余万的财产。”
2013年上半年,沈友金要求区纪委将法院判决以外的资金予以退还。2013年11月,区纪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东大居委会、制绳厂等相关单位财务进行了审计,2014年1月,纪委发通知表示,通过审计,实际应该收缴沈友金的资金939万余元,所以应该退还其多收缴的资金为68万余元。
对此审计结果,沈友金的律师向纪委发出了“退款申请”表示,首先,纪委收缴沈友金财产的合法性值得商榷:“沈友金案已经进入司法程序,并已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所查扣款项也应进入司法程序而不应由纪委继续控制。对于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纪检委应当同时将财产作相应移送,案外合法财产则应当立即予以返还。”
其次,按照法院判决和纪委实际的收缴以及退还的款项,纪委目前还应将769万余元作为合法财产返还给沈友金。在未经司法机关授权的情况下,纪委单方面委托社会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该报告的法律效力有待商榷;同时,作为查扣财产所依据的唯一凭证,纪委应对每笔扣押财产的款项做出合理解释。
区纪委回复:正在对案件进行复查
对于区纪委的审查报告,沈友金的妻子郭女士提出申请复查。郭女士提出,沈友金在经宿城区检察院提起诉讼、宿城区法院案件审理审判时期,已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就案件及集体、个体企业及个人财产问题进行账务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沈友金本人按法院判决,现已在监狱服刑改造,所判决“违法财产”也已收缴充公,区纪委必须将除了法院依法判决以外的沈友金合法财产全额退还。
2月25日下午,探员联系到了宿城区纪委常委牛绍静,其表示,沈友金家人确实已经对此事提出复查申请,根据相关规定,目前纪委正在对此事件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办理,案件情况比较复杂,暂时还没有相关的结果。
除了提出对返还财产的复查申请,郭女士还在2016年12月底向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了申诉,要求撤销法院判决,对沈友金涉嫌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一案提出抗诉或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专家观点
收缴款应遵循法院判决金额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企业发展战略研究中心主任管晓峰认为,该规定适用于司法机关,也应该约束其他国家机关,鉴于法院生效的判决书已经认定追缴的范围是沈友金的违法所得,而该案判决认定的犯罪数额为170余万元,因此,超出此数额的扣押款项应该返还给沈友金或者其指定的代理人。
国家旅游局:丽江古城等3家5a级景区被严重警告
国家旅游局2月2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经全国旅游资源规划开发质量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旅资委”)评定,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柴河旅游景区等20家景区新晋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同时,对云南省丽江市丽江古城景区、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镜泊湖景区、辽宁省大连市老虎滩海洋公园·老虎滩极地馆等3家5a级旅游景区作出严重警告处理决定。这标志着5a级景区动态化管理已成常态。